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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鲁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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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08-12-29 13:20:30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无所顾忌的进行违法经营演出,到处签订合约诈骗钱财,大肆造假账偷漏税,非法牟利十几年,操作了近400场商业演出,非法经营所得高达亿元之多,偷逃税款千万元左右…
匿名
2008-12-29 13:20:21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史上最牛的骗子 “厦门市演出公司”在85年就经“市编委”改为市演出管理处了,但本应上缴销毁的作废印章却从93年起市**局领导不负责任的交由王鹭佳在无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国/地税务登记证、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非事业、非社团、企业及非个体的皮包公司情况下明目张胆、
匿名
2008-12-25 20:10:19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无聊!
匿名
2008-12-4 10:40:22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濠撴.妤锋《闅辨櫉
匿名
2008-11-24 18:23:56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试想,举报人如果没有与他王鹭佳有刻骨铭心的深仇大恨及足够数量的确凿证据,是不可能采取如此大规模、长时间举报/报案行动的。换言之,如果不是他王鹭佳当初愚弄蒙骗、污辱坑害举报人到了欺人太甚、忍无可忍的程度,使之被彻底激愤而奋起反击的话,也不会有如此坚定不移的信念与决心,本举报人不求名利、不辞辛劳、不畏强权恶势、不怕打击报复、更不接妥协,将誓死把拆穿、揭露他王鹭佳违法犯罪事实真相的行动进行到底……
匿名
2008-11-24 18:23:43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特此周告”是一块遮羞布 王鹭佳帖出的那份“特此周告”由如一块腥臊恶臭、破烂恶心的遮羞布,想以此来掩盖他文化造假、演出诈骗的犯罪丑行,企图制造有人在指名攻击、诽谤诬陷他的假象来混淆视听、颠倒黑白,但这反而暴露了其是欲盖弥彰、愈描愈黑的虚弱与惊惶,这种小儿科的手段太拙劣了……
匿名
2008-11-24 18:23:08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并在事发之后不遗余力的掩盖、隐瞒王鹭佳的假冒诈骗犯罪真相,出示“厦门市演出公司”为事业单位的不实伪证,刻意回避其无证无照从事商演经营/造假诈骗/账偷漏税/违法持有使用报废印章大肆公开签订营业演出合约/非法“演出洗钱”获利巨额暴利收入的犯罪事实,意在蒙蔽/敷衍上级政府机关的置询、干扰司法调查取证、阻止公安立案执法、拖延查处时间,为王鹭佳的诈骗犯罪开脱罪责、充当案犯的保护伞。
匿名
2008-11-24 18:22:57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知情人报料 厦门市※※局在指使放纵、袒护包庇王鹭佳的“厦门市演出公司”(三无皮包公司)进行造假诈骗,其个别主管领导甚至与王鹭佳串通一气、同流合污、狼狈为奸来里应外合、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伙同诈骗犯罪并分得赃款……
匿名
2008-11-24 18:22:10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王鹭佳是“超级”骗子。。。
匿名
2008-11-14 23:35:11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王鹭佳是“超级演员”,可以假戏真作、以假乱真…… 俗话说:谎言说了一百遍就变成“真话”了。“厦门市演出公司”是厦门市※※局“直属文化机构”,“厦门市演出公司”和“厦门市演出管理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一整套说词王鹭佳在十几年来重复了千万次,最后连王鹭佳自己都相信“厦门市演出公司”这个空壳“单位”是真的了。王鹭佳用公安部门处罚(经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现已撤消了原处罚决定)、
匿名
2008-11-12 17:57:52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尊敬的各位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等党政领导:您好! “厦门市演出公司”在85年就经“市编委”改为厦门市演出管理处了,但本应上缴销毁的作废印章却从93年起厦门市**局领导不负责任的交由王鹭佳在无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国/地税务登记证、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非事业、非社团、企业及非个体的皮包公司情况下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进行违法经营演出,
匿名
2008-11-7 17:12:09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我相信鲁豫姐姐并不是网上说的那种人,网上的说法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前我经常鲁豫姐姐主持的节目,我永远都会支持鲁豫////
匿名
2008-10-26 13:01:45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厦门演出骗子王鹭佳又多了一块自欺欺人、哗众取宠的“遮羞布” (王鹭佳应该说姜**被依法“处决”会更加吸引眼球) 本人(姜红志)发出的文章不是恶意侮辱/人身攻击,是正义揭露王鹭佳见利忘义、不将诚信伪君子丑陋嘴脸和蒙蔽诈骗、洗钱敛财等犯罪的举报材料,
匿名
2008-10-23 15:37:21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二、被告姜××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鹭佳侵权赔偿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6日
匿名
2008-10-23 15:37:02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一、被告姜××应立即停止在网络媒体上发布恶意侮辱和攻击原告王鹭佳言论的行为,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曾经发布侮辱和攻击原告王鹭佳言论的网页以及一家在厦门市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启事(其中赔礼道歉的稿件和拟刊登的报刊应经本院审查认定)。
匿名
2008-10-23 15:36:10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本院认为:被告姜××通过网络传播的方式,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该事实有相关的网页资料、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的上诉行为,给原告的名誉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匿名
2008-10-23 15:35:17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摘录) (2008)湖民初字第3229号 原告王鹭佳与被告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08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鹭佳与被告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匿名
2008-10-23 15:34:42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诽谤王鹭佳的姜××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然而姜××并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径,反而变本加厉地用实名继续恶意诽谤原告,公然侮辱原告,其所谓的举报的材料凭空想象,胡乱捏造,漏洞百出。为此王鹭佳先生通过法律手段将其起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现判决结果已出,特此周告。谢谢!
匿名
2008-10-23 15:34:09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诽谤王鹭佳的姜××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兹前段时间姜××在网络上公然捏造事实,发帖指名恶意诽谤王鹭佳先生。经报案,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其进行治安处理并予罚款,处罚决定书编号0002015。
匿名
2008-10-15 12:31:08加为好友发送短消息
主管机构赐特权, 非法获利上亿元, 玩忽职守该问责, 渎职犯罪法从严。 堂堂政府一机关, 姑息养奸合伙贪, 伪证充当保护伞, 干扰司法设阻拦。 文化丑闻真肮脏, 演出骗子甚嚣张, 朗朗乾坤指日待, 奸贼何时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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